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:①租赁期满后,承租人拒不退房;②租赁期满后,出租人不允许续租;③剥夺承租人优先购房权。遇到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?
房屋租赁合同在约定期满后就自然终止,也就是说,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自然解除。但在实际生活中,一些合同期满后,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会产生纠纷。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既要维护出租人的所有权,又要使承租人有房可住。
第一种情况,解决的一般方式是,租赁期满后,出租人如需收回房屋,应在收回前通知承租人,以便让承租人有充分的时间找房。如果承租人找不到住房,出租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协助,一方面帮助承租人找房,另一方面也可酌情延长承租人居住的时间,使其找房、腾房有更充裕的时间。如果是承租人有房不迁,那就属于非法,出租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强令承租人搬出。
在遇到出租人在租赁期满要出卖或再出租此房屋的情况时,出租人应根据有关规定,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。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,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房屋买卖无效,并要求享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。
至于房屋租赁期满后,承租人要求续租的,在无争议的情况下,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新的协议后,出租人应当允许承租人续租。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提出的条件,可视为放弃优先续租权,出租人可与他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,并将原租赁合同废止。
另外一种情况是,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,认为现在条件不合适,要求降低租金的,出租人如果同意,便可以续租;如果出租人不同意,原租赁合同则如期终止,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给予的合理的期限内搬出所租住的房屋,如果承租人拒不搬出,出租人可以诉请法院强令其搬出。